男子早高峰乘地铁被挤撞致残 地铁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3)
“我们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铁有广播语音提示安全有序乘车,现场有安全督导员组织疏导,事发后车站工作人员也对原告采取了现场施救。” 被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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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公司表示,北京地铁是公益性的地铁,提供的服务也是公益性的,乘客只需花2元(事发时地铁还未调价),就可坐遍北京城。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为保证安全运营车站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是有限的。每名乘客享有乘坐轨道交通的权利,也应履行自身的注意义务,不能将保护自身的权利过分依赖于企业行为。
此外,被告单位为旅客投保了乘客意外事故保险,并且保险公司于2014年3月就医药费赔偿事宜提出解决方案,是原告主动放弃获得赔偿的权利,再次起诉到法院,故其诉求应该予以驳回。
判决: 二被告早高峰未采取特殊安保, 承担20%责任
法院认为,王涛在地铁天通苑北站(属于地铁一分公司运营线路)乘车过程中因他人推挤受伤致残,其主观并无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