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早高峰乘地铁被挤撞致残 地铁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2)
由于事发时人流量太大,无法找到直接撞伤的侵权人,王涛认为,地铁公司的运营及管理行为存在过失,故起诉地铁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90万余元。

网络配图
辩诉: 地铁公司非侵权人, 原告为争抢座位所致
2016年3月22日,此案在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开庭审理,王涛坐着轮椅,在家人的陪伴下来到了法庭。
地铁运营公司、地铁一分公司共同辩称,地铁公司并非侵权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通过原告描述的受伤过程可以看出,在此次受伤事件中,地铁处于静止状态,原告受伤并非地铁存在故障和其他瑕疵。被告并不是实际侵权人,导致原告受伤的其他侵权行为人没有依法追加。”
被告认为所提供的服务无瑕疵,运营车辆无故障,原告明知早高峰乘车人多,为了争抢座位被排在身后的侵权责任人推搡才导致事件发生。
从医院的确诊病历等也可以看出,原告事发时已经患有多年的颈椎病。此次原告受伤是综合因素产生的结果。
地铁公司表示,在客运合同中,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直接针对旅客导致的,且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没有过错,则承运人与旅客的人身伤亡的后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故并不构成无过错责任。“承运人仅仅是收取客票对价的运送人,而不是旅客的专职保镖,故承运人对旅客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专门的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