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举债2500万自杀丈夫有点懵 神秘妻子真实身份究竟是什么(4)
丈夫被告上法院 要求偿还债务
何明在某一天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是妻子的舅父任强到法院起诉他,要求他偿还罗云生前的借款,任强在起诉书中称,“2015年2月至3月期间,罗云以资金周围困难,多次向其借款,前前后后总共借了785多万。但罗云借款后却没有归还分文给自己,多次向其催讨均没有结果。现在罗云已经自杀身亡,但她所举的债务是何、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何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在自己暂时只请求何明偿还其中的413万元及利息,余下的欠款再另行主张。”。面对这份起诉书,何明惊呆了,还未走出丧妻之痛,如今却被起诉偿还妻子生前所借的债务,这可是400多万的巨额债务,自己如何还的起?

在庭审中,何明对任强提起的诉讼请求作出辩解:一、他提到自己并不认识原告,从来没有与原告有任何经济上往来,亦没有向原告借过款项,妻子罗云与原告是否有往来,自己并不知情。二、据自己所知,罗云生前为医院一名护士,并没有经营生意,没有需要借取大笔款项。三、原告与妻子是舅父与外甥女的关系,妻子从事何工作及其经济状况,原告非常清楚,但原告仍出借款项给罗云,轻信罗云,其目的无非是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息。因此,何明认为原告出借大款项给罗云并不合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银行流水的记录,能充分证明原告向罗云提供资金的情况,罗云收取了原告的款项合计785.6万元经查属实。至于罗云与原告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否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均确认罗云提出借款及收取借款的过程中被告并未在场参与,被告也表示从来不认识原告,在罗云收取借款后,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被告协商过借款的事宜。原告作为罗云的亲戚,基于常理,应当对提供大额借款给罗云时持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但其在提供借款的过程中一直未与其丈夫进行协商,明显不合常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与罗云有举债的合意,且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分享了罗云向原告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根据调取的证据显示,罗云收取的款项大部分转移给案外人员,只有小部分转入被告的账户,而据被告陈述,自己的账户也是由罗云控制和支配,他本人并不清楚款项的使用情况。可知原告提供的借款并非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罗云拖欠原告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被告不对罗云所欠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