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拼酒憋爆食管 看一看丑陋的中国酒桌文化(4)

案件三:劝酒应当适度 千万别闯下祸
2010年8月6日下午7点左右,原告李清洁的丈夫王强给被告陈坤修完四轮车,陈坤邀请王强及吴风等六人去食堂吃饭。当晚9点左右,王强回家,李清洁一开门就闻到酒气,王强进屋睡觉,稍后李清洁就听见王强出气很粗,忙将王扶起,见王嘴里流沫,喊不应声,掐鼻子无应,李连忙喊来村医田香等人抢救,值班医生称王已死亡。
王强的突然死亡给其一家老少三代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苦。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6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6被告赔偿抚养费24010元,赡养费4466元,丧葬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41476元的60%即24885.6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6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陈坤修车请吴风、刘一吃饭,顺便喊上王强,到食堂又碰到吴信、张峰及王小好,7个人喝了2瓶一捧雪白酒,一件蓝力牌啤酒。席间,王强称自己有病,医生不让喝酒,只喝了不到一两白酒、三碗啤酒,没有人劝他喝酒。饭后王回家时没有异常,得知王强死亡,被告都非常同情,但认为与喝酒无关。原告起诉被告承担责任,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赔偿。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王强父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特别是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病不能喝酒却仍然喝酒,对于自己酒后猝死的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6被告与王强父同桌喝酒,在明确得知王有病不能喝酒情况下却未尽到注意义务。6被告的倒酒、劝酒行为与王强父死亡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6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到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院判令6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各项损失的30%,计款9328.82元,加上酌定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6被告赔偿五原告14328.82元。
同时,新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坤做为酒宴召集人,应对参与酒宴的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尽到较大的注意义务,并且陈坤做为修车的受益人,酒宴上具有劝酒行为,应承担较大责任。另二被告吴风、张峰在酒宴上也有劝酒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其余3被告对王强的死亡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基于上述判断,新野县人民法院对6被告的赔偿责任做了如下划分:王强等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4328.82元,由被告陈坤承担1/3,计款4776.29元,被告吴风、张峰平均承担1/3各赔偿2388.13元,另外3被告共承担1/3赔偿责任,各人计款1592.09元。6被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