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马案最终结果曝光 南京宝马案为何这么久没结果始末(3)
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薛某近亲属质疑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结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再次予以鉴定,鉴定意见为“被告人王季进在案发前、案发当时处于精神病状态,2015年6月20日实施违法行为时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当时血液的检查,可以排除醉驾、毒驾。
对被告人的两次法医学鉴定,应认为其犯罪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对此公诉方、辩护方、被害方当庭均认可鉴定结论。
对于本案为什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